第116章:辩法(新的一个月了,赏点月票,求求啦!)(1 / 2)
大理寺代少卿,夏文玉断此案时,根据大唐律《律疏》即《唐律疏议》卷二十一「斗殴杀人」条中对故杀人罪所下的定义:「非因斗争,无事而杀,是名故杀。」
认为丈夫发怒于妻子,乃是有事而非无事,因怒妻而杀妻,乃是有事而杀,而非无事而杀,因而不应定为故杀人罪,于是定为斗杀人罪。
但由于是丈夫方浩主动报案,说不小心下手过重导致,观方浩主动报案,属于自首情节,事后方浩极其后悔,故而大理寺判定为误杀,
尚书省和刑部覆审此案时,同意大理寺的断罪。
崔灵玉看完案卷卷宗后,又看向苏文道:「从此情况来看,确实是符合大唐律法,不过何以断定为了误杀?」
苏文做过刑侦,一眼便看出了其中的蹊跷之处,虽然苏文并不精通法律,但这一看就是对方在钻文字漏洞。
此后,苏文和崔灵玉讨论了一番,苏文又仔细查看了一遍唐律疏议后。
次日,早朝。
「有事启奏,无事退朝!」
这几日苏文倒是体验了一番,但不过基本上没什麽事情,只有前几日有消息说,郭知运在九曲大胜吐蕃,并抓捕大量俘虏,正在送往京师之中。
苏文此时一步迈出朝列,开口道:「陛下,臣有事要奏!」
圣人闻言道:「奏!」
苏文道:「近日,大理寺代少卿夏文玉审理了一件案子,翻案者名为:方浩,他将自己的妻子钱氏活活打死,事后报官,大理寺经过审批后,断定为斗杀,后观方浩后悔,又有自首,故而定为误杀!」
此时,大理寺卿一步迈出道:「陛下,此案已经由尚书省,刑部复议审核完毕,并签字盖章,已经断定,不知苏典狱司卿,又有什麽事情?」
苏文道:「根据《律疏》卷二十一「斗殴以手足他物伤」条中对斗殴所下的定义:「相争为斗,相击为殴。」臣认为,方浩身上毫无伤损,不得名为相击互殴,其妻钱氏当夜身死,不得谓之相争。因而不该定为斗杀人罪,而该定为故杀人罪。」
大理寺卿道:「可,凶手方浩,发现其妻子没有动静后,便立即叫了大夫,发现其妻子死亡后,又主动报官,属于自首,可减轻处罚!」
一旁刑部侍郎此时也出声道:「方浩发现其妻子没有动静后,便立即叫了医生(唐朝有这个称呼),平日里方浩为人谦虚平和,那日动怒发怒于妻子,乃是有事而非无事,因怒妻而杀妻,乃是有事而杀,而非无事而杀,因而不应定为故杀人罪,于是经过刑部和尚书省审核复议后,故定为斗杀人罪,又因方浩立即叫了大夫和主动报案,因此断定为误杀!」
御史中丞张说闻言,一步而出道:「若是日后,人人都在杀人后叫来大夫,并主动报案,就定为误杀,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合法杀人了?」
尚书左丞此刻出来道:「张御史这是胡言,误杀也要徒刑三年,流放三千里,杖四十,何故叫合法杀人?」
苏文道:「陛下,斗杀人同谋杀人丶故杀人的主要差别,在于斗杀原无杀心,而谋杀丶故杀原有杀心。」
「如果是「素非憎嫌,偶相争斗,一殴一击,不意而死」,就是斗杀,如果是蓄有怨怒,怀有杀心,先以相骂等手段挑起争斗,然后藉机殴人致死,既有杀人的直接故意,又有杀人的预谋,就是谋杀。」
↑返回顶部↑